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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监察法丨法官、检察官制度形成和监察官制度探索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两会期间,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分别接受采访,各自总结一年来,各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之后,如何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拥军认为,监察法补上了反腐败国家专责机关和反腐败国家立法不完备的短板,确保了监察工作依法运行。他建议,完善与监察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监察领域重大问题立法研究,加快相关工作立法进程,早日出台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以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下面为大家介绍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形成和监察官制度的探索。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分别规定了法官制度和检察官制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建设的经验,分别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法官和检察官分别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对于依法管理法官、检察官,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法制化建设,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改革本质上是将原有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目的是使司法系统内的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倾斜,使司法工作人员结构更加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司法工作质效得到稳步提升,最终使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监察制度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完备于明清,是大一统国家形成后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对维护中央政令畅通、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古代监察制度都注重实行监察与行政分离, 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分设, 地方监察机构及其官员实行直属于中央的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监察机构及其官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部门约束和羁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监察机关上下一体、监察官员高效行权;非常重视监察官的遴选,从德、才、识三方面从严选拔,形成了一套严格选任制度,从而保证了监察官员素质,使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同时也认为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 为“百官之率”,所以对监察官员的责任要求更严于一般官吏。

  当前我国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对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察体系、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的同时,也专门明确了监察官制度。虽然监察法目前仅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已为探索实践监察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制度框架。此前,曾有地方纪委监委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作过一些分析论证。比如,有的地方比照参考当前法官、检察官和公安警衔制度,建议将监察官设为相对应的五等十五级,同时对监察官的准入、任免、晋升、考核等方面也进行了大胆设想。但这些只是个别地方进行的分析研究,尚未提上实践操作日程。目前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监察官制度,纪检监察干部仍按照公务员等级序列进行管理。将来监察官制度具体如何设置,有待于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研究论证,并结合当前正在抓紧开展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逐步构建规范。


本书围绕监察法9章69条内容,逐条提炼其主旨要义,列举180个案例或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监察法,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参考。



   解  读   


  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这是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下一步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过程中多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出过重要论述、提出过明确要求,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指明了政治方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态度鲜明,也多次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监察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3月颁布实施的监察法对监察官制度专门作出的明确规定,正是贯彻落实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为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确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要在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立足于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在借鉴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当前我国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既吸收好经验好做法,但又有所区别,不能照抄照搬。要通过构建监察官制度,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促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增强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为全面从严治党贡献力量,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首先认识到,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关键是要确保权责对等、促进履职尽责。无论将来如何具体设计和实施监察官制度,都要认识到,监察官既是荣誉、待遇,更是责任、担当。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最重要的是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切不可把监察官制度简单地认为就是明确地位、提高待遇、增加工资。要深刻认识到,建立监察官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应当重点关注和研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纪检监察干部权力与责任的变化,重点研究建立权力、责任、义务、担当、能力相统一的科学管理制度,始终把提高觉悟、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精神和要求融入到监察官制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之中。将来的监察官制度,应当始终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既遵循有关干部管理制度、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工作职业特点、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又兼顾干部队伍综合平衡、积极审慎稳妥逐步推进,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制度、设定相关等级、明确相应机制,更好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要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管理,强化职业保障,激发内在活力,提高工作质效,努力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党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带领广大群众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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